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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 号:
  • 发布机构:科普处
  • 发布日期:2022-02-24 15:07:00
  • 关键词:

《四川省“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背景和依据

支持科普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印发《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要求,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成都海关、四川省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川科奖〔2021〕10号)。

二、政策主要内容、核心举措、适用对象

(一)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十七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管理部门、核定条件和程序、变更程序、违规责任和实施期等方面内容。其中,第一至三条阐述了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和责任部门。第四至第六条规定了申请单位须符合的条件。第七至八条明确了核定方式、提交材料内容和核定程序。第九至十二条明确了复核、新增名单以及进口单位免税情形。第十三条规定了出现变更时的处理办法。第十四至十五条规定了申请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免税资格的后果。第十六条为未尽事宜的补充说明。第十七条明确了有效期。

(二)核心举措

进口单位名单和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核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申请享受政策的单位根据核定事项填写相应的信息审核表并按要求提供佐证材料一式三份,由本单位或依托单位负责对材料真实性予以审核后,提交至科技厅。

2.受理。科技厅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完成形式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受理;对于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对于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完善的材料。

3.审核。科技厅受理申请后,会同相关责任单位对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通过”或“不予通过”的审核意见。不予通过的,应当注明理由。

4.函告、抄送、报送。进口单位名单核定结果由科技厅分批次函告成都海关,抄送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和省委宣传部、经济和信息化厅、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并报送科技部。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进口单位,一并函告其依托单位。免税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审核结果由科技厅函告成都海关,抄送省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并通知相关进口单位。

(三)适用对象

适用于核定四川省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中符合政策条件的进口单位名单,以及进口单位符合免税进口条件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

1.享受政策的科技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专门从事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②有开展科普活动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场所、设施、工作经费等条件。

2.享受政策的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设立的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面向公众从事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

②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每年向公众开放不少于200天,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③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

3.可免税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属于《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附件所列税号范围;②为进口单位自用,且用于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不得进行商业销售或挪作他用;③符合国家关于影视作品和音像制品进口的相关规定。

三、注意事项

(一)进口单位发生名称、业务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本《实施办法》有效期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科技厅。科技厅核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注明变更登记日期,将核定结果函告成都海关,抄送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省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经济和信息化厅,报送科技部。

(二)进口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本《实施办法》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三)进口单位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由科技厅查实后函告成都海关,自函告之日起,该单位在本《实施办法》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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