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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 号:
  • 发布机构: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9-05-13 16:55:56
  • 关键词: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313号,提案,答复,函,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313号提案答复的函

王棣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简化或取消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前置评价条件的建议》(第0313号提案)收悉,我厅高度重视,及时会商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是职能部门依照法规政策实施项目审查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规政策,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依法对不同类别的项目实施环评、安评、能评等技术性前置审批,对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未设置“环评、安评、能评、职评和水保等技术性前置审批”等限制条件。实施该项工作对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是能耗较小项目已不再需要进行节能审查。 为落实国家和我省“放管服”改革政策措施,2017年新修订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和《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已明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该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由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综合能源消费量普遍较小,达不到需进行节能审查的1000吨标准煤门槛,因此大多数项目已不再需要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三是能评已不作为企业投资项目的前置性条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我省《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中,均已取消了能评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要件的相关规定,节能审查调整到项目开工前完成。我省《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四是涉及安全生产项目依法实行安全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环境影响项目实行分类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感谢您对我省科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您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政协四川省委员会提案办理征询意见表》上及时反馈我们,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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