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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对政协四川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1290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5-09-12 17:59:30 信息来源:办公室

胡祥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明确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第1290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一套统一且细化的研究费用归集口径”建议

201511月,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对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会计核算与管理、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等作了明确规定。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可依法依规加计扣除直接投入费用、人员人工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折旧费用等研发活动费用。鉴于税务征收政策性强,相关权限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等,且国家层面已有相关政策,省级层面无权对归集口径、范围等作出细化规定。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走访调研,收集企业疑难问题和意见建议,市州全覆盖开展高企认定培训,为企业纾困解难,同时适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汇报。

二、关于“制定统一的审核标准及认定标准”建议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和核心审核要求由国家层面统一规定,主要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及配套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办法》和《工作指引》对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大项认定条件及其评价方法作出了明确规定,是全国执行的统一基准。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是在国家统一的认定标准和框架下,组织、管理和监督本地区的认定工作,确保国家标准的一致、准确执行。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沟通,力争在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时吸纳您的意见。我们还将着力加强科技、税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财政等部门间数据交换共享,最大程度减少企业重复报送,提高数据准确性,解决因资料不一致或信息滞后导致的问题。

三、关于“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业人员对研发费用项目进行评估和鉴证,提高研发项目费用归集核算的准确性”建议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属即申即享政策。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和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科技厅、财政厅、省税务局制定了《四川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实施细则》,并于202312月修订印发《四川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实施细则》(川科政〔202310号),明确了研发项目鉴定部门、鉴定内容和鉴定程序等。文件明确,当税务机关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有异议时,转请市(州)科技部门鉴定。市(州)科技部门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组织行业领域专家,对企业申报鉴定项目是否属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自主决定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业人员,对研发费用项目进行评估,提高研发项目费用归集核算的准确性。

下一步,科技厅将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以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讲培训,引导高新技术企业规范研发项目管理和费用归集,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提高其核心竞争力。

感谢您对我省科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您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政协四川省委员会提案办理反馈意见表》上及时反馈我们,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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