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10000008282399T/2024-00299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成文日期:2024-09-24
  • 发布日期:2024-09-25
  • 文  号:川科政〔2024〕7号
  • 有 效 性 :有效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瞪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优化培育我省科技企业发展梯队,加快培育形成一批高成长性的四川省瞪羚企业,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瞪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4924


附件

四川省瞪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优化培育我省科技企业发展,加快培育形成一批高成长性的四川省瞪羚企业(以下简称瞪羚企业科学规范瞪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瞪羚企业,是指在四川省内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已经跨过创业期死亡谷,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支撑稳步进入高成长期,综合效益创新能力强、行业影响大、社会诚信高、示范带动明显,在引领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作用突出、成效显著的优秀科技企业。

第三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负责四川省瞪羚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各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瞪羚企业的培育、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备案条件

第四条申报瞪羚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四川省内注册,经营纳税及信用良好(纳税信用等级不为D级)的独立法人企业,注册成立时间3年以上、15年(含)以内,且未在境内外股票市场上市新三板及各类非股权交易市场除外),实缴资本不低于500,为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产业领域符合国家和四川省战略发展方向,主营业务(产品)属于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四川六大优势产业”等领域,以及我省布局的未来产业重点领域。

三)企业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技术、经营管理团队,良好的生产经营和信用状况近三年内无任何不良征信记录、违法记录及重大生态、生产、质量安全事故。

)企业近三年平均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三年年均在职人数不低于35人。

企业能通过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不断扩大和形成发展潜能,有良好的成长性指标

1.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均保持正增长

2.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含)以上,上年度营业利润为正值;成立时间在5-10年(含)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含)以上,近两年营业利润为正值;成立时间在10年以上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含)以上,三年营业利润为正值

3.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含)~2亿元(不含)之间的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和营业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上年度营业收入在2亿元~10亿元(不含)的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和营业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和营业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

企业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具有较好的创新能力指标

1.企业近三年均有研发投入,并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且填报企业所得税汇算

2.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2亿元的,企业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5%;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含)~10亿元的,企业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4%;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3%

3.企业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原创性技术,在关键技术或主要产品(服务)上具有较强技术优势,近三年内通过自主创新原始取得(不含受让、受赠或并购知识产权)相关产业领域内的知识产权达到以下条件: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生物新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等一类知识产权授权不少于2项或软件著作权、实用新型专利等二类知识产权合计取得不少于10

第三章备案程序

第五条科技厅每年组织一次瞪羚企业申报备案工作。

第六条申报企业通过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登录四川省瞪羚企业备案模块,提交备案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推荐至科技厅。

第七条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择优确定拟备案名单,报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科技厅公布四川省瞪羚企业名单,并纳入管理服务

第四章政策支持

第八条首次备案的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后补助支持。鼓励各市(州)政府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第九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创新平台创建创新人才引进等方面对瞪羚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条优先推荐瞪羚企业获取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支持,优先推荐进入科技支行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便捷贷款审批通道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瞪羚企业纳入各类上市企业培育计划

第五章管理服务

第十  瞪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3年,到期后企业需重新申报备案。科技厅按年度对瞪羚企业发展情况组织抽查,抽查结果与企业获得支持相关。

第十二条  企业应于每年6月底前在系统完成填报年度发展监测数据科技厅依据监测数据组织编制年度四川省瞪羚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建立瞪羚企业信息库,实施动态监测,跟踪服务,为入库企业搭建政策咨询、合作交流、市场拓展、数字赋能、投融资以及产学研用深度合作平台,提供及时有效服务

第十四条  已备案的瞪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其瞪羚企业资格,3年内不再接受备案申请。

(一)在申请备案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生态环保违法行为的

(三)年度抽查结果不合格的,未及时报告与备案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发展监测数据的

(四)有犯罪行为或者其它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十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202410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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