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10000008282399T/2024-00408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成文日期:2024-09-15
  • 发布日期:2024-09-30
  • 文  号:川科政〔2024〕6号
  • 有 效 性 :有效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创新型产业集群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次全会精神,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构建创新集聚发展的特色产业集群,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制定了《四川省创新型产业集群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4915


四川省创新型产业集群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次全会精神,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构建创新集聚发展的特色产业集群,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国家创新型产业集群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型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是指产业发展达到一定规模,产业链条发育比较完善,产业链相关联的科技型企业、研发机构创新资源高度集聚,通过分工合作和协同创新,形成具有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和行业竞争力的新型产业组织形态。

第三条 集群培育建设工作主要依托国省级高新区经开区新区等开展,通过政策引导和科学规划,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资金链深度融合,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与产业链现代化,不断提升集群竞争力。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四条集群备案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产业重点突出。集群产业领域符合我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主要围绕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轻纺、能源化工、先进材料、医药健康等六大优势产业,人工智能、绿氢、生物技术、卫星网络、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无人机、工业互联网、核医疗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开展,功能定位明确,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二)规模效益凸显。原则上集群应在相对集中区域,相关企业不低于50户,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元,有带动引领作用明显和全国影响力的领军企业牵头骨干企业与上下游企业协同配套,产业衔接紧密、集群集聚发展、建圈强链效应明显。

(三)创新能力强劲。集群原则应有科技领军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四川省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科技型企业,建有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条件保障等类别国省级创新平台

(四)服务体系健全。拥有与集群产业链相关联的研发设计、创业孵化、技术交易、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服务机构,或拥有与集群产业链相关联的创新综合服务体,基本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创新服务体系。原则上拥有与集群产业链相关且具备专业化服务能力的投融资服务机构。

(五)发展环境优良。集群所在地高度重视产业集群发展,促进集群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形成集群培育建设和发展的工作机制。集群具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和重点任务,任务举措科学性、前瞻性和可实施性强。

第五条集群名称规范为集群所在市(州)+集群产业领域+创新型产业集群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六条集群备案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组织申报。科技厅组织开展集群备案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申报通知为准。

(二)提出申请。申报主体根据省级集群申报条件和年度申报通知要求编制四川省创新型产业集群申报及相关材料,经所在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报送至科技厅,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跨行政区的集群,由其牵头申报主体按程序科技厅提交申报材料

)专家评审。科技厅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行业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拟定省级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议名单。

)研究确定。经公示无异议,按流程报审后确定为四川省创新型产业集群。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七条 科技厅负责集群备案受理、考核评估和建设指导工作。对纳入建设的集群,在省级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攻关任务、科技人才培育等省级项目中予以重点支持。依据考评结果,对建设成效显著的省级集群,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产业集群。

第八条 集群所在地承担建设主体责任。市(州)科技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推动优质资源要素向集群汇聚,实现科技、财政、土地、金融等政策叠加全面落实税收政策,推动集群快速有序健康发展,同时协助做好年度工作总结考核评估工作。

第九条 集群由科技厅会同有关方面组织考核评价,具体时间及要求以考核通知为准,评价考核标准按照《四川省创新型产业集群评价指标体系(试行)》执行。考评总分100分,分为四个等次:90以上为优秀等次;7590不含为良好等次;6075不含为合格等次;不足60分为不合格等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省级集群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1.连续2考评不合格的;

2.备案材料或评估材料弄虚作假,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3.被证实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的;

4.不按要求报送材料或不接受、不配合相关工作的;

5.其他应予以处置的情形。

第五章

第十条 管理办法科技厅负责解释20241015起施行有效期为2

附件:1.四川省创新型产业集群申报书

      2.四川省创新型产业集群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