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四川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运行相关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3月24日
四川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管理四川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推进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提升科技创新服务能力,根据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运行相关管理办法、《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8〕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共享服务平台)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的后备力量和有益补充,是围绕四川特色优势产业等发展需要,开展科技资源汇交和集成、挖掘与分析、管理与利用等,为科技创新提供基础支撑和条件保障的基础性、公益性、专业化、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 共享服务平台主要依托在川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骨干企业等单位建设,主要是指利用科学数据、生物种质与实验材料等科技资源,面向社会提供科研基础条件支撑和共享服务的数据库或资源库。
第四条 共享服务平台运行管理遵循合理布局、整合共享、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基本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能力建设,规范管理运行,促进开放共享和服务。
第五条 共享服务平台的科技资源,除保密要求和特殊规定外,均应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省级财政科技计划资金通过激励引导方式对共享服务平台的共享服务和能力提升给予必要的支持。按照“平台+人才+项目+任务”的原则,鼓励各类科技计划支持共享服务平台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共享服务平台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共享服务平台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
2.研究制定共享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政策规范等;
3.负责共享服务平台组建、调整、撤销等;指导开展共享服务平台考核和评估等工作,并根据考评情况予以激励引导支持;
4.指导省直有关部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开展平台建设工作。
第七条 省直有关部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是共享服务平台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共享服务平台的政策规范要求,支持共享服务平台的建设和发展;
2.协助并配套落实共享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行所需的政策等相关条件;
3.组织与督促共享服务平台加强管理,促进科技资源整合与共享服务;
4.协调解决共享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1.具体负责共享服务平台的运行发展,对科技资源进行整理、整合、更新和保存,确保资源质量;并提供人才、软硬件等支撑保障,解决共享服务平台运行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
2.制定共享服务平台运行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质量控制体系,编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3.接受科技厅对共享服务平台的考核评估等,接受省直有关部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等主管部门的日常管理和指导;
4.按规定管理共享服务平台财政资金,保证资金的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5.组建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委员会,推选、聘任平台主任、副主任,并报科技厅备案;
6.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共享服务平台加强安全、环保和保密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组建
第九条 共享服务平台应围绕全省重点领域和发展方向,根据科技资源特点,明确共享服务内容,按照“统筹资源、突出特色、加大共享、提高服务”的原则开展组建工作,鼓励开展跨部门、跨地区科技资源整合与共享,鼓励产学研单位共同参与,同一产业细分领域不重复建设。
第十条 申请建设共享服务平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牵头依托单位须为在四川省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无科研诚信不良记录或违法失信记录等;
2.需具有全生命周期的科技资源管理体系,包括数据、资源的采集、汇交、保存、共享、利用。拥有较大体量的科技资源基础,具备较强的科技资源整合能力,建立了符合资源特点的标准规范、质量控制体系和资源整合模式;或已建成面向社会开放的科技资源在线服务系统,资源信息合格,更新及时;形成了符合资源特点的相对成熟的服务模式并取得良好服务成效;
3.共享服务平台已对外开放运行1年(含)以上,在本领域或区域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4.拥有一支结构合理、团结协作的科技人才团队,其中固定(专职)人员不少于15人,共享服务平台主任应由牵头依托单位正式在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较强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的人员担任,熟悉科技资源的管理、更新、共享与服务等,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每年在共享服务平台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
5.应具备共享服务平台运行发展所需要的软硬件基础条件、资源优势明显、资源特色突出、综合需求较高,具有相对健全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和共享服务机制,相对集中的场地和仪器设备等保障条件;
6.共享服务平台须建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议事机构,管委会原则上由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负责同志、非依托单位相关领域高水平专家组成,鼓励行业协会和学会专家参与。管委会主要职责是推选共享服务平台主任和管委会主任,研究、协商、评议共享服务平台运行发展重大问题,管委会人数一般不少于11人,其中非依托单位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7.依托单位能够保证共享服务平台的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等,为共享服务平台的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8.对于市(州)推荐建设的共享服务平台,科技主管部门应积极提供财政资金支持其建设发展。
第十一条 共享服务平台申请流程:
1.新建共享服务平台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四川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申请报告》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择优向科技厅推荐;
2.科技厅对《四川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申请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开展前期调研,组织省内外同行业务和管理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通过后择优立项建设;
3.立项建设的平台,统一命名为“***四川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英文名为XX Technology Resources Sharing and Service Platform of Sichuan Province。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共享服务平台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要负责共享服务平台的资源管理、共享服务和人才培养等工作。共享服务平台管委会应对平台的发展制定明确的短期和长期规划,管理指导共享服务平台的发展。
第十三条 依托单位要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制定共享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保障共享服务平台日常运行,促进科技资源的开放共享。
第十四条 共享服务平台需要更名、变更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和重组的,必须做好变更前的调研论证等工作,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厅备案。
第十五条 依托单位要按照相关安全要求,建立应急管理和容灾备份机制,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定期对资源安全情况进行自查,保障资源安全。
第十六条 共享服务平台应组织开展科技资源加工整理,形成有价值的科技资源产品,通过线上或线下等方式,向社会提供综合性、系统性、专业性服务。
第十七条 共享服务平台应建立符合国家和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安全保密等有关规定的制度,保护科技资源提供者的知识产权和利益。用户使用共享服务平台科技资源形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科技资源标识和利用科技资源的情况,并应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或比例。
第十八条 共享服务平台涉及为政府决策、公共安全、国防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公益性科学研究等应当无偿提供基本资源服务。
第十九条 因经营性活动需要共享服务平台提供资源服务的,当事人双方应签订有偿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按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确定。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应遵从规定。
第二十条 依托单位应如实提供共享服务平台运行服务记录、服务成效及相关材料。擅自进行重大事项调整、变更且未报科技厅同意,或发生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等科研失信等情况以及发生泄密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的,科技厅将作为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并视具体情况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科技厅及有关部门要建立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二条 共享服务平台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根据科技厅每年通知要求,共享服务平台需将年度运行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厅。
第二十三条 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年度运行总结和日常工作完成情况等对共享服务平台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平台的科技资源整合能力、服务成效、组织运行管理等内容,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 共享服务平台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作为配置资源和调整布局的重要依据。对于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共享服务平台加大支持力度,优先推荐建设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连续2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共享服务平台序列。
第二十五条 共享服务平台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实行周期评估,五年为一个评估周期,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估周期内共享服务平台的科技资源整合情况、共享服务情况、服务成效、基础支撑条件、管理和运行机制完善和落实情况等整体建设运行状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六条 周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对于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共享服务平台加大支持力度,优先推荐建设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共享服务平台,依托单位必须针对问题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1年后进行复评,复评后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共享服务平台序列。无故不参加考核和评估的共享服务平台,科技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七条 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中,共享服务平台应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主管部门、依托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考评的公正性。如发现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科研伦理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二十八条 共享服务平台及依托单位须主动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核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2025年3月24日发布,自2025年4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