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21年4月,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财政部、科技部等11部委出台《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根据文件要求,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会同省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直属海关制定具体名单核定办法。
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配套文件《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明确“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按规定享受科研机构进口科研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家部委要求和省委全会精神,做好我省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和社会研发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工作,科技厅、财政厅、民政厅、成都海关、四川省税务局制定印发了《四川省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办法》(以下简称《核定办法》)。
二、主要内容
《核定办法》共7章。
第一章总则。明确政策制定依据和来源。
第二章科研院所。明确享受政策的科研院所范围及其程序。
第三章转制科研院所。明确享受政策的转制科研院所范围及其程序。
第四章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明确享受政策的民办非社会研发机构范围及其程序。
第五章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明确享受政策的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范围及其程序。
第六章核定程序。明确上述享受政策的四类单位核定程序。
第七章附则。参照国家政策,对政策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办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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