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政策法规处
  • 发布日期:2026-04-07

《四川省科学技术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641日,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四川省科学技术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试行)》(川科政〔20263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规范我省科技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处罚的有效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和科技行政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科技厅研究制定《四川省科学技术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423条,包括总则、裁量规则、裁量程序、附则。

第一章总则(1-5条),包括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基准定义、遵循原则、动态调整。

第二章裁量规则(6-13条),包括行政处罚综合考虑情形、不予或免予处罚情形、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从重处罚情形、收集证据、涉嫌犯罪情形。

第三章裁量程序(14-21条),包括行政处罚事前告知、听取意见、听证情形、法制审核、集体决定、登记制度、责任追究、加强监督。

第四章附则(22-23条),包括解释主体、施行日期。

附件《四川省科学技术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别对实验动物、成果转化、科技奖励等3个执法领域、9种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处罚标准实施机关进行了具体明确

、主要

(一)严格程序规范。对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取证、告知、听证、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登记归档全流程环节进行统一规范建立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滥用裁量权追责裁量权行使情况监督等机制,确保裁量权行使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二)细化裁量阶次根据四川实际,针对9违法行为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设置不予/免予处罚、减轻/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裁量阶次,逐一列明具体适用条件和处罚幅度(如罚款倍数、金额区间),有效压缩随意裁量空间。

(三)突出宽严相济加强惩戒与教育衔接对初次违法、轻微违法且及时改正等情形,不予或者免予处罚但须进行教育;对危害严重、屡教不改等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并规定刑事移送情形体现了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有机衔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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