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9日,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等十八部门联合印发《四川省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依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科技部令第24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等规定,科技厅会同相关单位联合修订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五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科研失信行为的具体界定及调查处理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明确省级主管部门、被调查人所在单位、项目及奖励管理部门、论文署名单位等各方调查职责。
第三章,调查。举报受理、调查方案、行政调查与学术评议、调查报告、调查时限及延期等程序。
第四章,处理。规范处理决定书、适用范围及信息汇交等要求。
第五章,申述复查。规定申诉途径、复查受理及复核程序。
第六章,保障与监督。明确工作纪律、保密要求、回避制度及信息通报等机制。
第七章,附则。明确相关用语含义、授权条款及施行时间。
三、主要特点
《办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立足全省科研诚信建设实际,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界定行为边界,失信类型全覆盖。将买卖实验数据、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违反科技伦理复核、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新型及常见失信行为明确纳入监管范围,并对相关术语作出清晰界定,有效解决了基层实践中认定标准模糊、边界不清的难题。
二是厘清职责边界,责任体系全链条。明确科技厅与省社科联的省级统筹协调职责,强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单位作为科研失信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的职责,构建起“省级统筹、部门协同、依托单位履责”的纵横联动工作机制。
三是规范调查程序,流程管理全闭环。建立“举报受理—行政调查与学术评议—处理决定—申诉复查”的闭环管理流程。明确规定调查原则上在6个月内完成,严格落实回避制度和保密要求,切实保障举报人、被调查人及证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分类精准施策,惩戒机制差异化。根据行为性质和危害程度设定梯次化处理措施,将处理结果与科研诚信严重失信数据库汇交、跨部门联合惩戒紧密衔接;同时设立从轻处理及主动纠错减轻处理的通道,既严厉打击恶意违规行为,又鼓励自律改正,有力保障科研创新生态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