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第七条规定,申报单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完善金融服务创新体系的部署;
促进四川省科技和金融的深度融合,实现科技要素与金融要素的高效配置;
能够有效推动创新发展,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具体要求分不同类别说明:
科技金融投(融)资机构:
银行机构: 在四川省内设有分支机构,具备一个以上专项科技贷款产品,近三年服务川内科技型企业贷款总额达到10亿元以上,服务科技型企业300家(次)以上;
担保机构: 近三年累计担保川内科技型企业50家(次)以上,累计担保发生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
保险机构: 近三年科技保险保费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累计保险金额达到5亿元以上;
创投机构: 需为在川创业投资机构,近三年累计面向川内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3亿元以上,投资科技型企业20家以上。
科技金融服务机构:
应集聚5家以上金融机构资源,近三年组织科技型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活动10次以上,服务川内科技型企业500家以上;
或者近三年服务科技型企业在国内主要资本市场上市达到2家以上。
科技金融研究机构:
应具备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专业师资力量或人才队伍,开展理论和应用研究,形成研究成果、提出对策或培养科技金融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