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或直接向科技厅提交(社会研发机构)。 科技厅会同财政厅、民政厅、成都海关、四川省税务局分类核定。 核定结果由科技厅函告成都海关,注明政策起始时间,并抄送相关部门及科技部(第六章第十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