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省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7〕2号),推动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四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四川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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