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科技、财政、国税、地税、商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细化管理职责,确保认定管理工作规范、高效,科技厅、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共同制定了《四川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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