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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11510000008282399T/2020-00039
  • 文 号:川科基〔2020〕2号
  • 发布机构:基础处
  • 发布日期:2020-01-19 15:47:21
  • 关键词: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科技局、财政局:

为创新财政科技投入使用方式,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012


附件

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

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的决定》(川委发〔20152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川府发〔201527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各地开展科技创新券工作,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0号),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指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由市(州)科技部门面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以下简称“创新主体”)无偿发放,用于创新主体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并抵扣一定比例服务费用的记录凭证。市(州)科技、财政部门向科技服务机构按取得的创新券兑付补助。科技厅、财政厅对开展创新券工作的市(州)给予补助,对提供创新券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奖补,所需资金在省级科技计划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本实施意见所指科技服务是指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设计研发、专利代理、技术转移中介服务、科技评估及科研设施设备共享等为科技创新提供的服务。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开展的强制性检测和法定检测等相关活动或列入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本意见支持范畴。科技服务机构是指具备条件和能力、可提供上述服务的机构。享受本意见市(州)兑付和省级奖补的科技服务机构不再重复享受省级财政科技资金其他服务类项目的重复资助。

第四条科技厅负责创新券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培训推广、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搭建维护“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创新券平台”);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各市(州)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创新券管理办法,开展当地创新券线上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推广应用创新券工作依托省级创新券平台开展。省级不直接向创新主体发放创新券。各市(州)创新券申领、发放、使用等工作均在平台上运行。创新主体在平台注册,科技服务机构在平台登记备案。

第六条科技厅、财政厅对各市(州)按不超过上一年创新券兑付总金额的60%进行补助。单一使用主体年度兑付额超过20万元部分不计入市(州)获得省级补助的基数。补助资金由市(州)科技、财政部门统筹用于创新券推广应用工作。

第七条 科技厅、财政厅对各科技服务机构按不超过上一年创新券服务合同总金额的15%进行奖补,同一家科技服务机构每年获得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各服务机构可将奖补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弥补服务成本、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等支出。创新券兑付市(州)开展了机构奖补工作的科技服务机构可自主选择享受省级或市(州)奖补,但不得重复享受省、市(州)奖补。

第八条科技厅根据各市(州)科技部门和各科技服务机构在省级创新券平台上形成的统计数据,提出对市(州)的补助和对机构的奖补方案会商财政厅,并按规定完成审批后予以补助和奖补。

第九条市(州)创新券推广应用情况作为地方获得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资金的重要测算依据,以及科技系统先进集体和科技工作先进个人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各市(州)科技和财政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创新券申请、受理、审核、评估的监管机制,防止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每年应对创新券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绩效评价,并将各方有关创新券的申请、使用、兑付情况纳入诚信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市(州)实施创新券工作情况适时开展绩效评价,财政厅可对各市(州)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财政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追回财政资金,三年内不再给予创新券资金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由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30日后生效。原《四川省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试行)》(川科财〔201745号)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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