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泸州市不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积极破除制约科技创新的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营造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环境,让科研人员拥有更大自主权。
一是让研发人员享有更多成果所有权。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所有制改革,探索深化“先确权、后转化”的有效模式,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加大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期权和现金等激励力度,对科研人员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获得的现金奖励不受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推进职务发明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制度改革,推动形成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扩大科研机构、高校收入分配自主权。
二是赋予科研单位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技术路线决策方面,市级科研项目负责人可自主组建和调整科研团队,项目实施期间可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经费管理方面,市级科研项目直接费用中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增除外,其他预算调剂一律放权给承担单位;自由探索类应用基础研究项目、软科学项目和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经费支持20万元以下的科研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探索科技计划项目“包干制”,经费使用不设比例限制,与项目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据实开支。
三是不断完善创新领域试错容错机制。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在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差失误,只要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对创新创业项目进行经费资助或风险投资,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相关领导干部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责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因故无法正常实施的,可以申请项目结题,已使用项目经费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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