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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11510000008282399T/2020-00174
  • 文 号:
  • 发布机构:资管处
  • 发布日期:2020-03-09 11:20:18
  • 关键词:征求,四川省,科技,计划,应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意见,公告,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四川省科技计划应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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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突发事件,保障省委省政府临时交办的重大工作顺利完成,建立四川省科技计划应急项目管理机制,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科技支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我厅草拟了《四川省科技计划应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现通过科技厅官方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5个工作日(202039日至313日)。请于202031318:00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科技厅资源配置与管理处。

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感谢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联系人:杨     电话:028-86715358

     电话:028-86711191

传真:028-86710365邮箱:57860449@qq.com

附件

四川省科技计划应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总则。为应对突发事件,保障省委省政府临时交办的重大工作顺利完成,建立四川省科技计划应急项目管理机制,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科技支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以及时解决突发事件的科技需求、激励产学研单位和科技人员贡献力量为导向,对项目范围、组织方式、申报立项程序、项目评审、项目实施管理、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方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范围。四川省科技计划应急项目(以下简称“应急项目”)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采取应急科技攻关的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应急项目执行期在一年以内。

第三条 组织方式。

1.应急项目以定向委托方式组织为主,视情况也可公开征集。

2.由科技厅牵头组织和征集应急项目,并征求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的意见,经行业专家咨询论证后,提出应急项目、资金和承担单位方案。

3.若省委省政府成立了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或科研攻关组(以下简称“攻关组”)的,由攻关组的牵头部门会商科技厅组织应急项目,经专家咨询论证,攻关组会议讨论后向科技厅报送项目推荐函。

4. 科技厅视应急事项情况,可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临时确定其他特殊程序和方式组织、管理应急项目。

第四条 项目申报与立项。

1.可采取先立项后申报的方式。可先确定拟立项应急项目、目标和任务、资金、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以针对问题、突出结果和应用的时效性为导向,制定项目目标任务、组织实施方案,明确各项研究任务的具体落实方案和时间进度。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再适时补充完善申报材料。

2.科技厅负责提出拟立项应急项目和资金建议方案,会商财政厅,并报告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审批后,财政厅会同科技厅下达应急项目经费预算

3.应急项目一般不发布申报指南,由科技厅通过定向委托的方式组织。也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科技需求的紧急程度,采取公开发布指南征集、申报项目,申报时间根据应急事项确定,申报时可不报送推荐单位推荐函,由项目单位直接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在线申报,省级有关部门、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等推荐单位在线审核提交。

4.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受《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中的“申报条件”、“申报限制”的限制,只要有能力为应对突发事件贡献力量,均可参与申报。

第五条 项目评审和公示。定向委托方式组织的应急项目可采取专家咨询论证、攻关组审议等方式,补充完善申报材料后,不再组织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通过公开征集的应急项目由科技厅组织项目评审与预算评审。应急项目可不公示。

第六条 任务合同书签订。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推荐单位、科技厅签订应急项目任务合同书。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负责。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认真履行任务合同书的各项约定,为项目任务目标的完成提供条件保障和支撑,及时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等。

第八条 项目实施管理。应急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要及时向科技厅报送项目实施进展、经费使用情况和阶段成果应用情况:有临时要求按要求办理,原则上执行期1-3月的项目每周报送;执行期4-6月的项目每半月报送;执行期7-12月的项目每月报送。一次性拨款单位同时应及时向科技厅、财政厅报送经费支出进度情况。

第九条 资金使用。应急项目资金使用应按照《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项目变更。应急项目根据项目研究情况和需要,在不改变目标任务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变更或增加合作单位和研究人员,报承担单位(牵头单位)备案。其他涉及项目事项变更(调整)、项目处置、成果管理、监督与保障等事项按照《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扩大科研项目管理自主权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验收)。在项目执行期和突发事件处置结束以后,由科技厅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绩效评价(验收)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研究成果和应用情况以及时效性为主,可不对项目资金进行第三方审计。

第十二条 项目成果共享。项目产生的科学数据、研究成果等应按期递交科技报告,按科技报告管理相关规定开放共享。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应急项目资金应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机构或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并依法依规主动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各级科技、财政部门和省级推荐单位要督促整改。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日开始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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