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财政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要求,科技厅、财政厅、民政厅、成都海关、四川省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四川省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民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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