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四川省科技创新券引导作用,一体推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现将《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5年4月16日
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历次全会决策部署,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四川新篇章的决定》《中共四川省委关于以发展新质生产力为重要着力点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决定》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四川省科技创新券引导作用,提升科技创新资源集成使用效率,发展科技服务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省创新券”)是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在科技创新活动中购买专业科技服务的一种普惠性政策工具。
第三条 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组织实施省创新券的管理服务工作。科技厅负责省创新券的政策制定、资金管理、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财政厅统筹落实省创新券相关资金保障,加强预算管理,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申领对象与服务机构
第四条 省创新券申领对象是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科技型企业,包括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和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四川省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且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省创新券支持的科技服务应与其主营业务相关;
(二)与提供科技服务的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股权关联等关系。
第五条 省创新券服务机构是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及收费标准的创新服务载体。服务机构须向科技厅申报,审核通过后纳入服务机构名录库。包括以下两类:
(一)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家实验室、天府实验室、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以及国家和省级技术转移机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资源共享平台、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企业技术中心、大学科技园和省级、市级中试研发平台的依托单位。
(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其他机构:
1.注册成立两年以上,有开展服务的固定场所,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服务能力;
2.具备相关行业认定的有效资质或权威认证。
第六条 同一法人单位在同一订单不得以申领企业和服务机构的身份同时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省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直接面向企业发放,全省通用通兑,每年度实行总额管控,先申先享。省创新券自申领之日起有效使用期限为3个月,逾期作废。
第八条 对使用省创新券购买科技服务的科技型企业,按其实际使用额度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补贴。
第九条 省市(州)协同推进省创新券共用共享,对符合上述支持条件的,市(州)财政给予联动支持。对上年度联动支持的市(州),省财政按上述政策进行兑付;未联动支持的,省财政不予兑付。
第十条 省创新券支持的科技服务类别及标准:
(一)共享实验室、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原值50万元及以上)共享:委托分析、委托测试、委托实验、机时共享服务等,兑付额度最高为服务费用的30%;
(二)概念验证、中试熟化:中试熟化及工程化开发服务、概念验证服务等,兑付额度最高为服务费用的20%。已获得省中试平台“1+N”模式支持的中试项目不享受本支持政策;
(三)检验检测:产品性能检测、材料性能检测、指标测试、标准系统定制、软件测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等,兑付额度最高为服务费用的30%;
(四)高性能算力服务:企业购买服务机构(机构算力规模不低于100PFLOPS或业界其它常用精度算力标称值换算后的同等算力水平)提供的高性能算力服务,兑付额度最高为服务费用的20%;
(五)技术经理人培训服务:购买国家部委、省级管理部门认可的技术经理人培训服务,且参训人员获得结业证书的,兑付额度最高为培训费用的30%(每人最高1000元)。
第十一条 以下情形不属于省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一)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法定检测、强制检测,以及生产性常规检测、批量检测、产品质量抽检、环境检测等非科技创新事项;
(二)办公空间租赁、物业管理服务、工商注册服务、代理记账服务、专利申请代理等非科技创新事项;
(三)已列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或其他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创新活动;
(四)企业购买的服务与其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无直接相关性的。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四川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开展省创新券推广应用工作。
第十三条 省创新券申领、使用、兑付等均在四川省科创通平台上运行,主要流程如下:
(一)科技型企业和服务机构在四川省科创通平台注册,经审核通过后,分别开展省创新券申领、使用以及服务内容发布、创新券收取等事项。
(二)科技型企业在四川省科创通平台提出科技服务购买申请,与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按规定确定省创新券抵扣服务费用金额。
(三)每单(次)服务完成后,服务机构将服务合同、服务结果证明、票据、银行入账单等材料上传至平台,并提交兑付申请,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给予兑付支持。
(四)省创新券即申即用、定期审核、公示,原则上每季度兑付1次。
第十四条 建立合法合规的市场定价机制,服务机构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规定,细化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及收费标准,并在四川省科创通平台提请审核,四川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机构对价格公允性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对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服务类别,相关服务机构严格执行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相关服务机构科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不得出现抬级抬价、压级压价等行为。
第十五条 建立省创新券服务订单抽查机制,对相关企业创新券使用、服务机构服务事项及收费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科研诚信等进行核查。对抽查审核不通过的服务订单,使用省创新券的企业须向提供相应服务的服务机构补交创新券抵扣资金。企业和服务机构在申领和申报时须承诺,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对于拒不配合监督检查,不予兑付或双倍返还已兑付资金,并将相关单位和个人纳入失信记录。
第十六条 科技型企业和服务机构在申领和申报时须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发生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补助经费等行为;须承诺,对于经查实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停拨或双倍返还财政资金,并纳入失信记录,三年内不能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有违法行为的,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省创新券使用效果评估机制。对科技型企业培育发展、服务机构发展及服务质效等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完善创新券管理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原管理办法及《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川科基〔2020〕2号)同时废止。